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被告 李語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3,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01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47,5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