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債權人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補正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徐志鈴 業於聲請前之民國106年11月7日死亡,則債務人現已屬首揭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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