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蘇哲弘
蘇明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應補正本件再審聲請人之姓名、再審相對人之正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事務所及住所。
二、應補正「正確而完整之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判案號」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判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提出之書狀(狀載日期:民國100年12月10日,文號:北院木水簡上108字第100006514號)未記載完整之原確定裁判案號,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審聲請人如係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