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黄富男 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合議庭別「刑事第五庭」應更正為「刑事第六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宣判日期,有合議庭庭別誤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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