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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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686號債權人 洪家駿 即晉凱法律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勝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洪家駿即晉凱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