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673號債權人 陳士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國雄 、 傅建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