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52號上訴人潤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敏雄 上列上訴人與旭翔營造有限公司因100年建字第15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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