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68號原告普承消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偉成 被告 姜慧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8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