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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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游漢樹 被告 詹妍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標額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