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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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全英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貳壹公克、淨重零點壹玖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捌捌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全英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度毒偵字第65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毛重0.421公克),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全英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5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於民國111年7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於109年10月12日為警查獲及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421公克、淨重0.199公克、驗餘淨重0.198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109年度毒偵字第6521號卷第83頁),足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依法應予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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