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10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烈辛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2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烈辛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烈辛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係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應先經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能陳列、販賣,否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即屬禁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販賣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至8月間,透過網購取得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若干瓶後,於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帳號「vapexiaoyan」刊登販賣電子菸油之訊息,並陳列於該網站上,而定以每瓶新臺幣(下同)600元之價格販售以牟利,其即以此方式陳列並意圖販賣電子菸油。嗣苗栗縣政府衛生局人員於109年8月31日以600元下標向吳烈辛訂購1瓶電子菸油,經送驗確認含尼古丁成分,其因而販賣未遂。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烈辛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露天拍賣網站之網頁列印資料及會員基本資料、照片、檢驗結果報告、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函文暨附件(含訂單明細等)。
三、論罪科刑:㈠上開衛生局人員佯為買家向被告下標購買,而取得上開電
子菸油,係屬上開衛生局所實施之行政稽查作為,形式上雖有完成交易,但應無買受真意,亦無予以施用之虞,此觀上開衛生局人員於完成交易後,即將所購得上開電子菸油送驗並移送偵辦,即屬明白,可見本案尚不發生危害特定國民生命及健康之法益侵害結果,屬於未遂之範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之販賣禁藥未遂罪。本件聲請意旨認被告販賣禁藥既遂,容有未洽,惟因適用法條均屬同一,僅犯罪態樣有所不同,且本院就此已發函給檢察官、被告,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對當事人之程序權已有保障,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並據以論處。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及販賣禁藥未遂行為之客體同一,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至於本件聲請意旨雖僅有小部分記載上開意圖販賣禁藥而陳列之事實,惟此部事實與本院上開論罪部分,既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本件聲請之效力所及,是本院得就此部事實併予審理而論處如上。
㈡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拍賣網站公然販售含有禁
藥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危及我國藥品衛生及安全之管理,應予非難。惟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無前科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販賣之手段與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衡酌上情,足認其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其並已於偵查中表示被查到就沒做了等語,嗣偵查檢察官對此亦回函表明,請本院依法處理之意,本件又無何必使其入監執行之情形,勉認其經此偵審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上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但為確保其記取教訓並建立正確觀念,認應對其課予一定之負擔,爰諭知附負擔之緩刑宣告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所得係1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為沒收、追徵之諭知。至於上開電子菸油已非被告所有,本應另由上開衛生局人員為行政上之處分,尚無於此為沒收宣告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