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四三號
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代理人 黃勝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第六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弘億電腦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民族分│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伍萬叁仟陸佰零捌│SW0二四九七六││││ 尤德利 │行││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