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號
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二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一二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