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0八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