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鄭麗玲 代理人 劉鳳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