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石明陽 代理人 陳素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石明陽│新店地│105年9月2日│150,000元│FA0000000││││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