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魯○瑜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魯○瑜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