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605號聲請人 宋軒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科皓 、 黃才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605號聲請人 宋軒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科皓 、 黃才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