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大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宇博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是否已為相對人墊付管理費予大湖仙境社區管理委員會?若已墊付,請提出釋明文件(如匯款單、其他繳款之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