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43號

原告 陳金卿

被告 石美月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每月新臺幣(下同)13,22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房屋之日止,按年息百之五計算之利息。惟聲明第四項又請求被告應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止,按日給付4,565元

,似有重複計算。請原告確認、更正訴之聲明應為何,並具狀陳報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起始日計至本件起訴日即113年8月6日止之金額若干,及計算式。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