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86年6月27日、93年3月16日分別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及財吉寶VISA卡使用,並簽立信用卡申請書及財吉寶VISA卡申請書為據。
(二)、依財吉寶VISA卡申請書經審核後准予最高可動用額度新
臺幣2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3月12日起至民國94年3月12日止,期滿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得以原契約內容延長契約期限,不另換約,其後每逢屆期時亦同。約定利息以固定年利率
17.99%按日計算,約定每月21日繳款,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述約定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述約定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三)、另依信用卡約定書經審核准予信用額度新臺幣40,000元
整,債務人得持本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依約定最遲於每月20日前向債權人完全清償或繳交最低付款額。又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規定,循環利息係自帳單列印日(每月7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至完全清償付清為止,如債務人未能於聲請人規定期限內付清每月最低付款額,則自帳單列印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收逾期息及上開逾期息利率加計百之二十滯納金。
(四)、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25日後即未再依約準時繳納及
還款,雖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聲請人如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92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七│││20000││3月21日起││點九九│││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39096││2月07日起││點九八│││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4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39096││2月07日起││之二十計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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