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7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被告丙○○被告日電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6,000元,雖無庸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先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2日準備書狀減縮聲明為2,405,668元,再於98年11月25日準備書(二)狀擴張聲明為2,559,148元,又於98年12月28日準備書(三)狀擴張聲明為10,977,220元,合計擴張聲明金額為8,571,552元(即10,977,220-2,405,668=8,571,55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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