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號4、5樓及32、36號20、21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 如相對人即債務人昕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佩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顧孝心
5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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