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政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94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紀政光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紀政光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美 」之成年女子,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連絡,自民國103年8月15日起,由紀政光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號4樓、5樓及7樓,對外經營應召站,而容留並媒介已成年女子 楊雅貴廖靖慈陳詩婷 與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半套」(即由女子以手撫摸男客之性器官至射精為止)之性服務。其等為逃避查緝,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供不特定男客聯絡,並由「小美」擔任總機小姐,於接獲男客電話後引導男客到達上址樓下後,即通知紀政光下樓開門,引導男客至上址7樓房間內從事半套性交易,代價係每40分鐘為一節,向男客收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小姐實拿1000元,紀政光則從中抽取700元以牟利。嗣於103年9月23日16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地點房間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紀政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證人 郭鶴齡 (男客)、 莊環福 (男客)、楊雅貴、廖靖慈、陳詩婷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
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共2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職務報告1份、現場照片12張、現場圖1紙等在卷可佐,復有附表所示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被告媒介後容留女子與男客為猥褻之行為,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美」之成年女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於102年間,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2年10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前已有妨害風化前科,仍未能警惕,再犯本案,其承租房屋容留女子與他人猥褻藉以營利,有一定秩序規模,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衍生潛在疾病傳播風險,且係經營負責之人,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所犯固影響社會風俗,但參與者均屬自願,非有直接被害之人,又本件承租房屋經營期間僅1月有餘,所生危害尚非甚鉅,及其為高職肄業學歷,自陳未婚,與輕微中風之父親同住,目前從事人力派遣之粗工為生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鑰匙│2支│在臺中市北區山│││││西路2段7號7│├──┼───────────┼──┤樓所查扣││2│磁扣鎖│2個│││││││├──┼───────────┼──┤││3│監視器鏡頭│1個│││││││├──┼───────────┼──┼───────┤│4│鑰匙│1支│在臺中市北區山│││││西路2段7號5│├──┼───────────┼──┤樓A室所查扣││5│磁扣鎖│1支│││││││├──┼───────────┼──┤││6│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1支││││號SIM卡1張)││││││││├──┼───────────┼──┤││7│平板監視器(含門號0908│1臺││││800668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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