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秋蓮於民國108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已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件查扣之HelloKitty飾品35件、HelloKitty緞帶14件、HelloKitty布1件、Melody緞帶
1件等物,經鑑定屬仿冒「HelloKitty」、「Melody」商標圖樣(商標權人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之商品,因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另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00元,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故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之住所在地及本案行為地均位於高雄市楠梓區,均係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
㈠本案被告吳秋蓮前於108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網路巡
邏員警佯裝顧客,於108年2月26日透過雅虎拍賣網站,以79元(含運費)之價格向被告下標購買「HelloKitty」之髮夾1個後,被告即寄交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髮夾予佯裝為顧客之員警,經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嗣員警於同年6月6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HelloKitty飾品35件、HelloKitty緞帶14件、HelloKitty布1件、Melody緞帶1件,再經送請鑑定確認均係仿冒「HelloKitty」、「Melody」商標圖樣之商品;而「HelloKitty」、「Melody」商標圖樣,係三麗鷗司所有「HelloKitty」、「Melody」之商標權,且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並均仍在專用期限內等情,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被告所陳列拍賣商品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拍賣代號「Z0000000000」會員資料、寄件包裹照片、付款資訊、交易完成明細、「HelloKitty」、「Melody」商標圖樣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及現金等物扣案可資佐證;又為警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均經送請鑑定後,其結果認確為仿冒三麗鷗公司所有「HelloKitty」、「Melody」商標權之商品乙情,有萬國法律事務所 鍾文岳 律師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4、40頁)。而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3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橋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26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並經本院核閱橋頭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926號偵查案卷及109年度緩字第888號執行案卷確認無訛,先予述明。
㈡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既確認分為仿冒「He
lloKitty」、「Melody」商標圖樣之商品,而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如前述,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
㈢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現金200元,為被告所有,並
係其販賣本案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所得,包含員警因蒐證購買款項乙節,已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警卷第2頁正面及背面);雖因員警並無向被告購買該仿冒商品之真意,然該筆款項既經被告收取,且屬被告為本案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之不法所得,而仍應認屬其為本案違反商標法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誤引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一節,固有未合,惟本院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瑜容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飾品叁拾伍件│├──┼───────────────┤│2│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緞帶拾肆件│├──┼───────────────┤│3│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布壹件│├──┼───────────────┤│4│仿冒「Melody」商標圖樣之緞帶壹│││件│├──┼───────────────┤│5│現金新臺幣貳佰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