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宋宛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80號、98年度執字第9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宛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宋宛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保釋後,已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系統查詢資料等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