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1號上訴人 許金能
許存成 許文通 許全運 上四人共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0,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