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9號聲請人 蔡明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件:
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於97年6月18日與美商花旗銀行達成協商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實際扶養母蔡 王雪霞 、子女蔡○○之事實之證明文件(例如以上開2人為受扶養人之報稅資料),暨 蔡王雪霞 及「其餘扶養義務人」最近2年之國稅局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如聲請狀所載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1,259,632元)有超過聲請前2年內收入(791,702元)之情形,如何支應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日常生活開銷?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五、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證明文件,並釋明父 蔡鴻哲 、母蔡王雪霞、子女蔡○○是否同住在該處?及房租負擔比例各為何?
六、提出對甲○○負有債務之債權證明文件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七、提出每月支付前配偶 游玉菁 贍養費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6月27日起至97年6月2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聲請人本人暨受扶養人蔡王雪霞、蔡○○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十、陳報聲請人對富士特國際有限公司投資款1,000,000元之緣由、聲請人與該公司之關係,並提出該公司登記事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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