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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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26號聲請人 鄭正陽 相對人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已經確定之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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