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曾平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宇億 建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或計算之依據,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列明被告宇億建設之全名、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鎧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