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