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2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余煥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零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2月間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
,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使
用,依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嗣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
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
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而被
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
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