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 吳孟娟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 鄭順龍 訴訟代理人 吳玲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