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1號上訴人 吳傑人 被上訴人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繳裁判費8,26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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