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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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583號聲請人 蘇人騏 相對人 廖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558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及│票據號碼││││(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5,000元│106年12月30日│THNO746128│├──┤├─────┼───────┼──────┤│002││5,000元│107年1月30日│THNO746129│├──┤├─────┼───────┼──────┤│003││5,000元│107年2月28日│THNO746130│├──┤├─────┼───────┼──────┤│004││5,000元│107年3月30日│THNO746131│├──┤├─────┼───────┼──────┤│005││5,000元│107年4月30日│THNO746132│├──┤├─────┼───────┼──────┤│006││5,000元│107年5月30日│THNO746133│├──┤├─────┼───────┼──────┤│007││5,000元│107年6月30日│THNO746134│├──┤106年9月24日├─────┼───────┼──────┤│008││5,000元│107年7月30日│THNO746135│├──┤├─────┼───────┼──────┤│009││5,000元│107年8月30日│THNO746136│├──┤├─────┼───────┼──────┤│010││5,000元│107年9月30日│THNO746137│├──┤├─────┼───────┼──────┤│011││5,000元│107年10月30日│THNO746138│├──┤├─────┼───────┼──────┤│012││5,000元│107年11月30日│THNO746139│├──┤├─────┼───────┼──────┤│013││5,000元│107年12月30日│THNO746140│├──┤├─────┼───────┼──────┤│014││5,000元│108年2月28日│THNO746142│├──┤├─────┼───────┼──────┤│015││5,000元│108年3月30日│THNO746143│├──┼───────┼─────┼───────┼──────┤│016│106年9月27日│5,000元│108年1月30日│THNO74614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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