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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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債權人 袁怡蕑 債務人巨京洗衣坊兼法定代理人 徐麗惠
一、債務人巨京洗衣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出遭退票之支票發票人均為巨京洗衣坊,非徐麗惠,故債權人請求徐麗惠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