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聶魯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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