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美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繼軒胡峻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計息本金若干。
三、陳明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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