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原告 余紹聖
余紹斌 余紹新 余紹莉 余紹蓉 余紹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捌佰柒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遺囑人 劉天齊 及原告之母 余劉波濤 之除戶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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