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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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 郭鳯嬌
郭鈺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1 賴辰武 訴訟代理人 賴克榮 被告2 李素珠
3陳 李素綢 4 許俊源 5 許俊仁 6 許俊基 7 許淑慧 8 許淑敏 9 許淑玲 10 李文宗 11 李秀玉 12 李秀玲 13 黃司達 14 黃一平 15黃一方16 黃靖喻 17 黃瑜兒 18 許純宜 19 許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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