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醫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啟偉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程序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所明定。然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故而,本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合先敘明。
二、右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國軍八○三醫院中清分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及國軍八○三醫院中清分院,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本件原告僅於訴狀稱「原告於八十八年間接受被告等之手術治療後即呈癡呆無法與家人溝通,爰依消保法規定請求賠償」等語,並未陳述具體內容,及提出任何證明,依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訴程序已有不合。是以應補正本件具體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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