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84號聲請人 賴明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明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賴明玉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聲請人賴明玉分別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及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明協商還款,惟迄今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暨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北屯││305-3│283│1000分之2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572│臺中市北屯區北│主要用途:住家用│三層:17.34│陽台:1.95│全部││││屯段305-3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17.34│花台:1.92││││├───────┤凝土造│││││││臺中市北屯區三│層數:5層│││││││光巷40弄11號3││││││││樓之7│││││├─┼──┴───────┴────────┴───────┴─────┴─────┤││共有部分:北屯段5588建號,面積:243.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6│├─┼──┬───────┬────────┬───────┬─────┬─────┤│2│5587│臺中市北屯區北│主要用途:娛樂室│地下層:203.86││1000分之40││││屯段305-3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203.86│││││├───────┤凝土造│││││││臺中市北屯區三│層數:5層│││││││光巷40弄11號地││││││││下室││││││├──┴───────┴────────┴───────┴─────┴─────┤││共有部分:北屯段5588建號,面積:243.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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