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337號

原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訴訟代理人 洪欽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展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另應補正管理費繳納之相關契約或規約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上開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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