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3年度投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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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1號

原告 林鴻盛

被告 林聰智

林群堅

陳秀民

林葉連

林輝謀

林沛瑾

林彩喜

林彩鶴

林彩杏

林永泰

陳莓

林義峰

林義家

陳此 (即 陳林素珠 之繼承人)

陳柔予 (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陳明杰 (即陳林素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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