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632號抗告人 呂維倫 即 呂浚凱 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司票字第363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