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訴人準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黃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萬3,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萬9,5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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