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17號原告 鄭國威
黃彥馨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被告 謝淵鵬
謝清智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