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84號再抗告人 賴永得 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詹金水 間因本院民國101年度抗字第184號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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