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楊金池 相對人 聶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10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8年10月4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所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聶志強,1分之1。嗣債務人聶志強分別於民國98年10月7日、民國98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借款金額合計3,9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民國101年1月7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396,499元及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0000-0000│建│8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3926-│地號:臺中市北│住家用│總面積:170.46│陽台:34.01│全部│││00○○○區○○段2215│鋼筋混凝土造│層次面積:││││││-0000│層數:004層│1層:48.83│││││├───────┤層次:1層│2層:48.83││││││臺中市北屯區新│2層│3層:48.83││││││興路18巷51弄8│3層│4層:23.97││││││號│4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