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告名鐵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被告 李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壹仟叁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捌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名鐵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李明宗、李森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5月28日分別㈠與原告簽定額度放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額度內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被告名鐵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間向原告申請貸放,分別借款590,000元、2,33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4%計算;㈡向原告借款2,800,000元、3,500,000元、3,500,000元,約定利息分別按週年利率3.38%、5%、3%計算;上開借款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均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4年8月28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上開契約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一次清償,被告尚未清償之債務合計為10,651,3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李明宗、李森源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欠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1份、動用額度申請書2件、借據3份、交易明細查詢1張、簡易資料查詢10張及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資料1張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38頁),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5,808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徐晨芳┌─┬─────────┬─────────────┬──────────────┐│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一│新臺幣貳佰零貳萬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仟貳佰玖拾陸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計算式:552,515│之四計算之利息│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1,471,781=2,02││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4,296】││之零點八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零伍佰貳拾捌元│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三│││││八,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陸仟肆佰捌拾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四│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三計算之利息│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違約金│└─┴─────────┴─────────────┴──────────────┘